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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太阳集团网站第二章 |大城美和|基金管理

发布时间:2024-10-02 19:02:20
来源:太阳成集团tyc234cc[主页]网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澳门太阳成集团ღღ◈◈,澳门太阳城官方网站澳门太阳集团太阳娱乐集团app下载ღღ◈◈,太阳成集团网站ღღ◈◈,本章共二十一条ღღ◈◈,是关于基金管理人的规定ღღ◈◈。基金管理人是指发行基金份额ღღ◈◈,募集证券投资基金ღღ◈◈,并按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ღ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采取资产组合方式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ღღ◈◈、运用的机构ღღ◈◈。

  本章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ღღ◈◈:基金管理人的担任资格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批准程序ღღ◈◈,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情形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任职资格ღღ◈◈,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ღღ◈◈、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程序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ღღ◈◈、利害关系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有关要求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ღღ◈◈、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义务ღღ◈◈,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ღღ◈◈,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ღღ◈◈,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制度ღღ◈◈,基金管理人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度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和监管机关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措施大城美和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ღღ◈◈,基金管理人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时的监管措施ღღ◈◈,基金管理人被采取监管措施时对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监管措施大城美和ღღ◈◈,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ღღ◈◈,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如何处理ღღ◈◈,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ღღ◈◈,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ღღ◈◈。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ღღ◈◈,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ღღ◈◈。

  2012年本法修改时ღღ◈◈,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ღღ◈◈。考虑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的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担任ღღ◈◈,有的由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担任ღღ◈◈,因此本条相应地作了修改ღღ◈◈。对于2012修改后的本条ღღ◈◈,应分为两个层次来理解ღღ◈◈,一是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ღღ◈◈;二是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既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ღღ◈◈,也可以由合伙企业担任ღღ◈◈。

  结合本条的规定可知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ღღ◈◈。

  其中ღღ◈◈,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按照本法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以公司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机构ღღ◈◈。根据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规定ღღ◈◈,拟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ღღ◈◈,符合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时ღღ◈◈,可以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设立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审查ღღ◈◈,符合条件的ღღ◈◈,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ღღ◈◈。经批准的ღღ◈◈,可以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决定ღ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办理公司登记ღღ◈◈,完成设立登记手续ღღ◈◈。

  关于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的规定是为将来证券市场ღღ◈◈、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改革预留的空间ღღ◈◈。在本法于2012年修改后ღ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第一时间发布《关于就〈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ღღ◈◈。其中指出ღღ◈◈:“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2条规定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ღღ◈◈,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ღღ◈◈。该条修订已为除基金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参与公募基金业务预留了法律空间ღღ◈◈。积极引导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ღღ◈◈,能够丰富机构投资者队伍ღღ◈◈,完善市场结构ღღ◈◈,促进行业竞争ღღ◈◈,有力推动基金行业的进一步发展ღღ◈◈,是建立强大财富管理行业的一项重要举措ღღ◈◈。同时ღღ◈◈,允许有资产管理经验并具备一定管理规模的机构进入公募基金领域ღღ◈◈,可以为更多的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好的理财服务ღღ◈◈。这些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ღღ◈◈,遵循公募基金业务的监管要求ღღ◈◈,也是进行功能性监管的有益探索ღღ◈◈。为此ღღ◈◈,我们起草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考虑到证券公司ღღ◈◈、保险资产管理公司ღღ◈◈、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有着多年的证券资产管理经验ღღ◈◈,已经管理着数额巨大的资产ღღ◈◈,有较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和制度安排ღღ◈◈,从事公募基金业务相对于其他类机构具有明显优势ღღ◈◈,因此初期阶段拟允许上述三类机构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ღღ◈◈。《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2013〕10号公告)规定ღღ◈◈,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ღღ◈◈、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简称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ღღ◈◈。

  实践中ღღ◈◈,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模式通常是ღღ◈◈:非公开募集到一笔资金后ღღ◈◈,以该笔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ღღ◈◈,而这些公司或者合伙企业ღღ◈◈,自己并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ღღ◈◈,也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运作ღღ◈◈;相反ღღ◈◈,它们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ღღ◈◈,即所谓的基金管理人管理ღღ◈◈;担任这类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机构ღღ◈◈,既有基金管理公司ღღ◈◈,也有按照公司法设立的一般公司ღღ◈◈,还有一般的合伙企业ღღ◈◈。当然ღღ◈◈,有时非公开募集基金也并不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存在ღღ◈◈,而是像公开募集基金一样ღღ◈◈,直接将一笔资金交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管理ღღ◈◈,管理这笔资金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这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ღღ◈◈。

  从以上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运作模式可以看到ღღ◈◈,非公开募集基金无论是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存在ღღ◈◈,还是不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存在ღღ◈◈,它的管理人(即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既有依法设立的公司ღღ◈◈,也有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ღღ◈◈。考虑到本法明确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见本法第十章)ღღ◈◈,同时非公开募集基金本身也属于高风险事物ღღ◈◈,因此ღღ◈◈,本法未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担任资格予以明确规定ღღ◈◈,而仅明确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ღღ◈◈。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ღღ◈◈。本法第五章则对公开募集基金资格作了规定ღღ◈◈,即公开募集基金ღღ◈◈,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ღღ◈◈。未经注册ღღ◈◈,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ღღ◈◈。在理解本条和本法时ღღ◈◈,要注意这两者的区别ღღ◈◈。它们的区别可以简化为ღღ◈◈:依照本法取得基金管理人担任资格(即依法设立了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其他机构取得基金管理人担任资格)并不能自取得担任资格起自行公开募集基金ღღ◈◈。依照本法取得基金管理人担任资格的机构ღღ◈◈,应当按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ღღ◈◈,准备相关文件ღღ◈◈,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公开募集基金ღღ◈◈,经注册后ღღ◈◈,方可发售基金份额ღღ◈◈。自基金合同生效后ღღ◈◈,开始正式担任基金管理人ღღ◈◈。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ღ◈◈: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ღღ◈◈;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ღღ◈◈,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ღღ◈◈;

  (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ღ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ღღ◈◈,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ღღ◈◈,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ღღ◈◈;

  (五)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ღ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ღ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ღღ◈◈;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ღღ◈◈、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ღღ◈◈、风险控制制度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ღღ◈◈。

  本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ღღ◈◈,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ღღ◈◈。本条则对其中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及应经批准作了规定ღღ◈◈。需要说明的是ღღ◈◈,本条规定的是设立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ღღ◈◈,设立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机构并不需要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ღღ◈◈。同样的ღღ◈◈,只有设立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才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ღ◈◈。

  1.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ღღ◈◈。公司章程是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及行为准则的法律文件ღღ◈◈。根据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ღღ◈◈,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ღღ◈◈:公司名称和住所ღღ◈◈;公司经营范围ღღ◈◈;公司注册资本ღღ◈◈;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ღღ◈◈;股东的出资方式ღღ◈◈、出资额和出资时间ღღ◈◈;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ღღ◈◈、职权ღღ◈◈、议事规则ღღ◈◈;公司法定代表人ღღ◈◈;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ღღ◈◈。基金管理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的ღღ◈◈,其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ღღ◈◈:公司名称和住所ღღ◈◈;公司经营范围ღღ◈◈;公司设立方式ღღ◈◈;公司股份总数ღღ◈◈、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ღღ◈◈;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ღღ◈◈、认购的股份数ღღ◈◈、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ღღ◈◈;董事会的组成ღღ◈◈、职权和议事规则ღღ◈◈;公司法定代表人ღღ◈◈;监事会的组成ღღ◈◈、职权和议事规则ღღ◈◈;公司利润分配办法ღღ◈◈;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ღღ◈◈;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ღღ◈◈;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ღღ◈◈。同时ღღ◈◈,基金管理公司与普通公司不同ღღ◈◈,本法对其人员ღღ◈◈、机构ღღ◈◈、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以及行为规范有特殊要求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不得与这些要求相违背ღღ◈◈,其中的一些要求应当体现在公司的章程中ღღ◈◈。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ღღ◈◈,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ღღ◈◈。基金管理业务ღღ◈◈,属于特殊行业ღღ◈◈,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严格要求ღღ◈◈。为此ღღ◈◈,本条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ღღ◈◈,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ღღ◈◈。另外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还规定ღღ◈◈,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ღღ◈◈。

  3主要股东及其他股东应当符合本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ღღ◈◈。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ღღ◈◈。据本条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ღღ◈◈:一是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是从事证券经营ღღ◈◈、证券投资咨询ღღ◈◈、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ღღ◈◈,主要是指证券公司ღღ◈◈、证券投资咨询公司ღღ◈◈、信托投资公司ღღ◈◈、财务公司等机构ღღ◈◈。二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ღღ◈◈。三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澳门太阳集团网站ღღ◈◈,即没有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记录ღღ◈◈。四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就此明确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ღღ◈◈。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及其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可见《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ღღ◈◈。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ღღ◈◈:“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ღღ◈◈,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一)注册资本ღღ◈◈、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ღღ◈◈,资产质量良好ღღ◈◈;(二)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ღღ◈◈,公司治理健全ღღ◈◈,内部监控制度完善ღღ◈◈;(三)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ღღ◈◈;(四)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ღღ◈◈;(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ღღ◈◈,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ღღ◈◈;(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ღღ◈◈,近3年在金融监管ღღ◈◈、税务ღღ◈◈、工商等行政机关ღღ◈◈,以及自律管理ღღ◈◈、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ღღ◈◈。”第九条第二款规定ღღ◈◈:“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ღღ◈◈,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ღღ◈◈,财务稳健ღღ◈◈,资信良好ღღ◈◈,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ღღ◈◈;(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ღ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ღღ◈◈,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ღღ◈◈;(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ღღ◈◈;(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ღღ◈◈。”第十条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ღღ◈◈。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或者拥有权益的比例ღღ◈◈,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ღღ◈◈。”第十一条规定ღღ◈◈:“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ღღ◈◈,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ღღ◈◈。

  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ღღ◈◈: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有符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ღღ◈◈、投资ღღ◈◈、估值ღღ◈◈、营销等业务的人员ღღ◈◈,拟任高级管理人员ღღ◈◈、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ღღ◈◈,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ღღ◈◈。

  5.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ღღ◈◈。本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ღღ◈◈,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人员ღღ◈◈,一律不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ღღ◈◈。本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则从正面规定了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任职条件ღღ◈◈,即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ღღ◈◈;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具备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ღღ◈◈,才符合本项规定ღ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ღ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开展业务ღღ◈◈,必须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ღღ◈◈,同时ღღ◈◈,由于基金管理业务属于金融业务ღღ◈◈,需要有完善的安全防范设施ღღ◈◈,以保证业务及财产安全ღღ◈◈。因此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时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大城美和ღღ◈◈、安全防范设施及其他有关设施ღღ◈◈。

  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ღღ◈◈、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ღღ◈◈、风险控制制度ღღ◈◈。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时应当制定有关机构设置ღღ◈◈、人员配置ღღ◈◈、业务程序规范ღღ◈◈、风险管理与控制等方面的完备的制度ღღ◈◈,以加强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ღღ◈◈。

  8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ღღ◈◈。这是兜底条款及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监管需要设置其他条件的规定ღღ◈◈。如果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了其他条件ღღ◈◈,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这些条件ღღ◈◈。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ღღ◈◈,管理大量的向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ღღ◈◈,从事风险很大的证券投资活动ღღ◈◈,涉及众多投资人的利益ღღ◈◈,事关证券市场甚至是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ღღ◈◈,对其运作应当进行严格监管ღღ◈◈,对其设立也应当严格审批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管机构ღღ◈◈,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严格审查ღ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

  第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ღ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并通知申请人ღღ◈◈;不予批准的ღღ◈◈,应当说明理由ღღ◈◈。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ღღ◈◈,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ღღ◈◈,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ღღ◈◈,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并通知申请人ღღ◈◈;不予批准的ღღ◈◈,应当说明理由ღღ◈◈。

  本条是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其重大事项变更批准程序的规定ღღ◈◈。

  本条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ღღ◈◈,即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批准程序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批准程序ღღ◈◈。

  第一ღღ◈◈,申请人提出申请ღღ◈◈。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时ღ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ღ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ღღ◈◈,主要股东应当组织ღღ◈◈、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ღ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ღღ◈◈、完整性负主要责任ღღ◈◈。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ღღ◈◈,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更新材料ღღ◈◈;股东发生变动的ღღ◈◈,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ღღ◈◈。

  第二ღღ◈◈,审查ღღ◈◈。 (1)审查依据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ღღ◈◈。审慎监管原则ღღ◈◈,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旨在防范和控制其经营风险ღღ◈◈,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基金财产安全所必需的监管要求和标准ღღ◈◈,包括风险管理ღღ◈◈、内部控制ღღ◈◈、资本充足率ღღ◈◈、资产质量ღღ◈◈、资产流动性等方面的要求和标准ღღ◈◈。 (2)审查方式ღ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ღღ◈◈,可以采取下列方式ღღ◈◈: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ღღ◈◈;(二)采取专家评审ღღ◈◈、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ღღ◈◈;(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ღღ◈◈。 (3)审查时限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审查完毕ღღ◈◈。

  第三ღღ◈◈,作出决定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审查结果ღღ◈◈,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并通知申请人ღღ◈◈;不予批准的ღღ◈◈,应当说明理由ღღ◈◈。

  另外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还对设立申请经批准后完成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作了规定ღღ◈◈。该管理办法规定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ღღ◈◈,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ღღ◈◈;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ღღ◈◈。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ღ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ღღ◈◈,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ღღ◈◈。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一般负责若干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ღღ◈◈,管理的资金规模很大ღღ◈◈,对证券市场产生的影响也较大ღღ◈◈,同时涉及较多投资者利益的保护ღღ◈◈;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事项ღღ◈◈,如主要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发生变化ღღ◈◈,足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的ღღ◈◈,为实现审慎监管ღღ◈◈,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ღღ◈◈。为此ღღ◈◈,本条赋予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的事前审批权ღღ◈◈。

  第一ღღ◈◈,重大事项的范围ღღ◈◈。本条规定了三类重大事项ღღ◈◈:一是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ღღ◈◈。二是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ღღ◈◈。三是其他事项ღღ◈◈,如《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ღღ◈◈,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ღღ◈◈;变更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5%ღღ◈◈;修改公司章程重要条款ღღ◈◈;设立子公司ღღ◈◈、分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及其他重大事项ღღ◈◈。

  第二ღღ◈◈,批准程序ღღ◈◈: (1)申请人提出申请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ღღ◈◈,应当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ღღ◈◈;涉及股东股权转让的ღღ◈◈,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时ღღ◈◈,相关股东可以直接提出申请ღღ◈◈。 (2)审查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约请相关人员谈话ღღ◈◈、专家评审ღღ◈◈、核查等方式ღღ◈◈,审查基金管理公司变更重大事项的申请ღღ◈◈。 (3)决定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ღღ◈◈,并通知申请人ღღ◈◈;不予批准的ღღ◈◈,应当说明理由ღღ◈◈。

  第三ღღ◈◈,重大事项变更经批准后的程序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变更工商登记的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为中外合资的ღღ◈◈,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ღ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资格证书》内容变更的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换领《基金管理资格证书》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将重大变更事项予以公告ღ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ღ◈◈: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ღღ◈◈、渎职ღღ◈◈、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ღღ◈◈,被判处刑罚的ღღ◈◈;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ღღ◈◈、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厂长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ღღ◈◈;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ღღ◈◈、基金托管人ღღ◈◈、证券交易所ღღ◈◈、证券公司ღ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ღღ◈◈、期货交易所ღღ◈◈、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ღღ◈◈;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ღღ◈◈、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ღღ◈◈、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ღღ◈◈、投资咨询从业人员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ღღ◈◈。

  本条是关于哪些人员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规定ღღ◈◈。

  根据本条规定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ღ◈◈。

  1因犯有贪污贿赂ღღ◈◈、渎职ღღ◈◈、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ღღ◈◈,被判处刑罚的ღღ◈◈。这里所说的犯有贪污贿赂ღღ◈◈、渎职ღღ◈◈、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ღღ◈◈,是指犯有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ღღ◈◈、第五章侵犯财产罪ღღ◈◈、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所规定的各种犯罪ღღ◈◈。犯有上述各罪ღღ◈◈,被判处刑罚的人员ღღ◈◈,必定有违所应恪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ღღ◈◈,与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诚实信用ღღ◈◈、谨慎勤勉义务相悖ღღ◈◈,应当禁止其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ღღ◈◈。

  2对所任职的公司ღღ◈◈、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厂长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ღღ◈◈。担任公司ღღ◈◈、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并对该公司ღღ◈◈、企业的经营不善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ღღ◈◈,说明其缺乏必要的领导和经营管理能力ღღ◈◈,未忠于职守ღღ◈◈,对公司ღღ◈◈、企业的破产或者违法行为负有纵容ღღ◈◈、疏忽之责ღღ◈◈。上述两类人员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ღღ◈◈,不得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ღღ◈◈。

  3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ღღ◈◈,到期未清偿的ღღ◈◈。这类人员在清偿债务之前ღღ◈◈,不得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ღღ◈◈。

  4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ღღ◈◈、基金托管人ღღ◈◈、证券交易所ღღ◈◈、证券公司ღ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ღღ◈◈、期货交易所ღღ◈◈、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ღღ◈◈。上述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ღღ◈◈,都有严格的职责要求和从业规范ღღ◈◈,其因违法行为被开除ღღ◈◈,说明其违背了职责ღღ◈◈,丧失了必要的诚信ღღ◈◈,因此不得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ღღ◈◈。

  5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ღღ◈◈、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ღღ◈◈、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ღღ◈◈、投资咨询从业人员ღღ◈◈。根据律师法ღღ◈◈、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上述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ღღ◈◈、被取消资格ღღ◈◈,均是因其从事了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的违法行为ღღ◈◈。有这些行为ღღ◈◈,说明其不具备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ღღ◈◈,因此不得成为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ღღ◈◈。

  第十六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ღღ◈◈;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ღღ◈◈。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任职资格的规定ღღ◈◈。

  本条涉及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管理人员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ღღ◈◈。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规定ღღ◈◈,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ღღ◈◈、总经理ღღ◈◈、副总经理ღღ◈◈、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ღღ◈◈。因此ღღ◈◈,本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适用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ღღ◈◈、副总经理ღღ◈◈、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ღღ◈◈。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ღღ◈◈,基金管理公司首先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ღღ◈◈。若本法对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和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ღღ◈◈,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ღღ◈◈,应适用本法的规定ღღ◈◈。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公司股东负责ღღ◈◈,也要对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有所不同ღღ◈◈。基金管理公司是专业理财服务机构ღღ◈◈,直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财富ღღ◈◈、进行投资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方面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投资能力ღღ◈◈,才能使基金管理公司保持良好的运营业绩ღ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高质量的投资服务ღღ◈◈,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获益ღღ◈◈;另一方面ღღ◈◈,需要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和职业素质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仅要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负责ღღ◈◈,其能力和业绩还与所管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息息相关ღღ◈◈。因此大城美和ღღ◈◈,本条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比普通公司更高的要求ღღ◈◈。

  首先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合法合规有赖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相应职责时严格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ღღ◈◈,是其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必然要求ღღ◈◈。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对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行为和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有很多特殊规定ღღ◈◈,因此ღღ◈◈,需要对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提出更高的要求ღღ◈◈。应当熟悉的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ღღ◈◈、行政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ღღ◈◈、证券法ღღ◈◈、信托法ღღ◈◈、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

  其次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仅需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ღღ◈◈,而且需要一定的工作经验ღღ◈◈,以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具备履行自身职务所需能力ღღ◈◈,为给投资人提供高质高效的金融专业服务ღღ◈◈。考虑到不同职务所需的工作经历不同ღღ◈◈,无须强制要求具备与其职务无关的工作经历ღღ◈◈,因此相关人员仅需要具备一定时间的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即可ღღ◈◈。此外ღღ◈◈,我国引进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时间不久ღღ◈◈,正是需要大量专业人员的时期ღღ◈◈,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的工作时间普遍不长ღღ◈◈,综合考虑人员现状和行业发展需要ღღ◈◈,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任职相关工作经历的时限为3年以上ღღ◈◈。

  最后ღღ◈◈,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即董事长ღღ◈◈、总经理ღღ◈◈、副总经理ღღ◈◈、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ღღ◈◈,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ღღ◈◈。基金从业资格是一项执业资格ღღ◈◈,只有符合相关职业条件ღღ◈◈,取得执业资格的人ღღ◈◈,才能从事基金从业人员的业务ღღ◈◈。《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ღღ◈◈:“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ღ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ღღ◈◈:(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ღღ◈◈;(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ღღ◈◈;(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ღღ◈◈、证券ღღ◈◈、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ღღ◈◈,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ღღ◈◈、会计ღღ◈◈、监察ღღ◈◈、稽核等工作经历ღღ◈◈;(四)没有《公司法》ღღ◈◈、《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ღღ◈◈;(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ღღ◈◈、银行ღღ◈◈、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ღღ◈◈。

  第十七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ღღ◈◈、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ღღ◈◈,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ღღ◈◈。

  本条是关于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ღღ◈◈、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的审核程序要求的规定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比较分散ღღ◈◈,数量众多ღღ◈◈,且多为中小投资者ღღ◈◈,他们既希望通过委托专业人士管理投资实现财富增值ღღ◈◈,又因能力ღღ◈◈、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无法真正做到有效地监督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运作ღღ◈◈。但在投资活动中ღღ◈◈,由于基金管理的资产数额巨大ღღ◈◈,基金管理人容易受到利益的驱使ღღ◈◈,借助专业化投资形成的信息不对等ღღ◈◈,违反监管要求ღღ◈◈,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ღღ◈◈,甚至对金融安全造成不利影响ღღ◈◈。具有相关职责的人员对保护投资人利益ღღ◈◈、保证基金管理人正确履行受托义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ღღ◈◈。因此ღღ◈◈,从保护投资人利益ღღ◈◈、规范基金管理人经营的角度出发ღღ◈◈,有必要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人员的任职加以规范ღღ◈◈。

  此次修改前ღღ◈◈,原法中规定选任或改任应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不仅包括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ღღ◈◈、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ღღ◈◈、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ღღ◈◈,也包括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此次修改考虑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质ღ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是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应有之义ღღ◈◈,董事ღღ◈◈、监事等人员的选任是基金管理公司实现竞争力的重要途径ღღ◈◈,选任或改任应当报请审核的范围不宜过宽ღღ◈◈,不应涉及非负责人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ღღ◈◈,防止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经营形成干扰ღღ◈◈。

  本法修改后ღღ◈◈,本条适用的对象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ღღ◈◈、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依公司章程规定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ღღ◈◈,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ღღ◈◈,并接受公司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ღღ◈◈。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全面负责ღღ◈◈,其人选对公司合法合规经营至关重要ღღ◈◈,由监管部门对选任或改任进行审核是十分必要的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是经公司董事会选举出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直接负责的人员ღღ◈◈。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由于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直接负责ღღ◈◈,其选任或改任也应经过审核ღღ◈◈。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是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合规管理的人员ღღ◈◈,一般指督察长ღღ◈◈。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对于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和运行负责ღღ◈◈,能有效地从基金公司内部化解道德风险ღღ◈◈,应由监管部门审核其选任或改任ღღ◈◈。

  依照本法ღღ◈◈、公司法ღღ◈◈、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ღღ◈◈,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ღღ◈◈、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管理的负责人的选任和改任的具体程序是ღღ◈◈:首先ღღ◈◈,基金管理人将拟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有关情况和董事会审查意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ღღ◈◈;其次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ღღ◈◈,可以通过考察ღღ◈◈、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ღღ◈◈;最后ღ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人员ღღ◈◈,由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在一定时间内作出决定ღღ◈◈,正式受聘担任相应的管理职务ღ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不符合任职条件的ღღ◈◈,基金管理人应当重新提出新的人选ღღ◈◈。

  第十八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ღ◈◈,其本人ღღ◈◈、配偶ღღ◈◈、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ღღ◈◈,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ღღ◈◈,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ღღ◈◈、登记ღღ◈◈、审查ღღ◈◈、处置等管理制度ღ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ღ◈◈。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ღღ◈◈、利害关系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有关要求的规定ღღ◈◈。

  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ღღ◈◈、利害关系人是否可以投资证券ღღ◈◈,社会各界经历了长期的争论ღღ◈◈。本条是此次修改法律增加的内容ღღ◈◈。原法没有对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作出明确规定ღღ◈◈,但证券法对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证券有一定的限制,第三十七条规定ღღ◈◈:“证券交易所ღღ◈◈、证券公司ღ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ღღ◈◈、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ღღ◈◈,在任期或法定限期内ღღ◈◈,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ღღ◈◈、借他人名义持有ღღ◈◈、买卖股票ღღ◈◈,也不得收售他人赠送的股票ღღ◈◈。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ღღ◈◈,其原已持有的股票ღღ◈◈,必须依法转让ღღ◈◈。”参照证券法的规定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下发文件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ღღ◈◈、债券和基金ღღ◈◈。随着市场的发展ღღ◈◈,监管机构逐步放开了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货币市场基金ღღ◈◈。2007年ღღ◈◈,《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开放式基金ღღ◈◈,但尚未放开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ღღ◈◈、债券ღღ◈◈、封闭式基金ღღ◈◈、ETF等产品ღღ◈◈。近几年来ღღ◈◈,发生了一些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老鼠仓”案件ღღ◈◈,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受到社会高度关注ღღ◈◈。一方面ღღ◈◈,投资人担心允许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证券容易引发违规操作ღღ◈◈,侵害投资人利益ღღ◈◈;另一方面,基金从业人员希望可以放开限制ღღ◈◈,允许其买卖股票ღღ◈◈、债券ღღ◈◈、可转债ღღ◈◈、封闭式基金ღღ◈◈、期货和权证ღღ◈◈、股指期货等衍生品ღღ◈◈。

  一般认为ღღ◈◈,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可能存在三个利益冲突ღღ◈◈:一是如果基金的买卖行为影响到证券价格ღღ◈◈,基金内部人将因为先于基金买卖同一证券获利ღღ◈◈;二是如果内部人先于基金买卖证券的行为对证券价格造成不利影响ღღ◈◈,将损害基金的利益ღღ◈◈;三是如果内部人用基金买卖其已经持有的证券来保护或强化其个人投资利益ღღ◈◈,基金利益将受到损害ღღ◈◈。考虑到以上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可能存在的三个利益冲突ღღ◈◈,有必要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进行一定的管理ღღ◈◈。

  如何对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进行管理ღღ◈◈,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ღღ◈◈。首先ღღ◈◈,不是所有的基金从业人员都有机会接触到内幕消息ღღ◈◈,他们的证券投资行为不会影响基金投资人的利益ღღ◈◈,如果禁止所有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ღღ◈◈,将影响基金行业对于人才的吸引力ღღ◈◈。其次ღღ◈◈,随着基金市场的发展ღღ◈◈,产品进一步丰富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水平ღღ◈◈、诚信程度也在不断提高ღღ◈◈,通过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内控制度ღღ◈◈、相关人员投资股票的信息披露制度ღღ◈◈,可以有效地防范基金从业人员通过内幕交易ღღ◈◈、利益输送等谋取不正当利益ღღ◈◈。再次ღღ◈◈,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并不会使“老鼠仓”合法化ღღ◈◈,反而会增加基金行业的透明度及吸引力ღღ◈◈。同时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后ღღ◈◈,基金从业人员进行内幕交易ღღ◈◈、利益输送的还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ღღ◈◈。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来看ღღ◈◈,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未被禁止ღღ◈◈,在不构成利益冲突的情况下ღღ◈◈,法律允许该投资行为ღღ◈◈。例如ღღ◈◈,美国没有绝对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ღღ◈◈,而是授权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ღღ◈◈,并制定关于雇员买卖证券的行为守则和防止雇员滥用非公开信息的书面程序ღღ◈◈;督促ღღ◈◈、监督雇员遵守行为守则和书面程序ღღ◈◈;对雇员的个人证券交易进行审核ღღ◈◈;保存雇员的相关记录及资料等ღღ◈◈。香港也没有明文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ღღ◈◈,只是授权给每个基金管理公司自己制定有关内部政策进行决定ღღ◈◈,并专门对基金管理公司雇员买卖证券进行了规范ღღ◈◈。

  因此ღღ◈◈,参考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ღღ◈◈,本条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ღღ◈◈、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ღღ◈◈,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ღღ◈◈,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ღღ◈◈。

  向基金管理人申报的程序和要求ღღ◈◈、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认定的标准以及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ღღ◈◈、登记ღღ◈◈、审查ღღ◈◈、处置等管理制度是防范“老鼠仓”的关键ღღ◈◈,也是基金公司应当积极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ღღ◈◈。相关制度应设计合理ღღ◈◈,“疏”“堵”得当ღღ◈◈。一方面ღღ◈◈,通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引入员工持股等方式ღღ◈◈,增强基金从业人员和基金公司之间长期利益的一致性ღღ◈◈,在避免利益冲突和信息公开的情况下适当放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ღღ◈◈;另一方面ღღ◈◈,强化基金从业人员的诚信义务ღღ◈◈,禁止基金从业人员从事背信行为及与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行为ღღ◈◈。

  为监督基金管理公司在法律允许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及其配偶ღღ◈◈、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证券投资的前提下完善内控制度ღღ◈◈,本条第二款规定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ღღ◈◈、登记ღღ◈◈、审查ღღ◈◈、处置等管理制度ღ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ღღ◈◈。

  第十九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ღღ◈◈,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ღღ◈◈,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ღღ◈◈。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ღღ◈◈、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的义务的规定ღღ◈◈。

  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职务是本法赋予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的法定义务ღღ◈◈。该项法条设计的依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运作中的不同职责ღღ◈◈。基金的运作是建立在基金份额持有人ღ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三方的信托关系之上的组合投资方式ღღ◈◈,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委托人ღ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ღღ◈◈,其中ღღ◈◈,基金管理人负责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ღღ◈◈,基金托管人负责托管基金财产ღღ◈◈,并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职责ღღ◈◈。可见ღღ◈◈,本法设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为共同受托人的目的是为了使共同受托人之间形成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ღღ◈◈,从而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ღღ◈◈。如果允许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同时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ღღ◈◈,将很有可能导致法律设计的监督制约落空ღღ◈◈,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潜在威胁ღღ◈◈。为此大城美和ღღ◈◈,本条规定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的任何职务ღღ◈◈。

  不得担任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是本法赋予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竞业禁止的法定义务ღღ◈◈。竞业禁止制度主要是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ღღ◈◈,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特定职位的人员在与其从事业务或担任职位相竞争的其他组织任职ღღ◈◈。竞业禁止通常发生在当事人需要履行忠实义务的情况下ღღ◈◈,是国际上在公司法ღღ◈◈、证券法等法律中的通行做法ღღ◈◈,我国公司法ღღ◈◈、证券法对竞业禁止义务也作出了规定ღღ◈◈。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ღღ◈◈:……(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ღღ◈◈,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ღ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由于投资活动的专业性和投资信息的不对称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负有更严格的忠实义务ღღ◈◈,不得担任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是防范其在履行不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的必然要求ღღ◈◈。

  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是本法赋予公开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防止利益冲突的法定义务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ღღ◈◈、运用公募基金财产ღღ◈◈,应当依照恪尽职守ღღ◈◈,履行诚实信用ღღ◈◈、谨慎勤勉的义务ღღ◈◈,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的原则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是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ღღ◈◈,同样应对公募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负责ღ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ღღ◈◈,在执行职务或者办理业务的过程中ღღ◈◈,不得从事与公募基金财产和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ღღ◈◈。如果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从事与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业务ღღ◈◈,势必影响到基金管理公司履行合格受托人义务ღღ◈◈。证券投资活动是最显著的可能和基金财产ღღ◈◈、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ღღ◈◈,买卖证券的时间ღღ◈◈、证券的品种ღღ◈◈、数量都有可能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ღღ◈◈,从而影响到基金投资人的投资回报ღღ◈◈。同时ღღ◈◈,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可以从事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ღღ◈◈、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冲突的证券投资活动ღღ◈◈,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ღღ◈◈,接受监督ღღ◈◈。

  (一)依法募集资金ღღ◈◈,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ღღ◈◈;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ღღ◈◈、分别记账ღღ◈◈,进行证券投资ღღ◈◈;

  (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ღღ◈◈,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ღღ◈◈;

  (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ღღ◈◈,确定基金份额申购ღღ◈◈、赎回价格ღღ◈◈;

  (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ღღ◈◈;

  (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ღღ◈◈、账册ღღ◈◈、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ღღ◈◈;

  (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ღღ◈◈,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ღღ◈◈;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是信托关系ღღ◈◈,权利义务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ღღ◈◈,如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ღღ◈◈,以使基金财产保值增值ღ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投资利益澳门太阳集团网站ღღ◈◈。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通常为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格式合同ღღ◈◈,因此法律有必要明确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职责ღღ◈◈。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ღღ◈◈,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ღღ◈◈,从而促使基金管理人更好地履行受托人的职责ღ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ღღ◈◈、运用基金资产ღღ◈◈。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募集资金ღღ◈◈,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ღღ◈◈,从事基金公开募集活动ღღ◈◈:首先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募集申请ღღ◈◈;募集申请经核准后ღღ◈◈,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ღ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ღღ◈◈;在公布基金招募说明书ღღ◈◈、基金合同及有关文件3日后ღღ◈◈,开始发售基金份额ღღ◈◈。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ღღ◈◈、赎回ღღ◈◈。基金管理人还应当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ღღ◈◈。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ღღ◈◈、证券公司等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ღღ◈◈、申购ღღ◈◈、赎回和登记事宜ღღ◈◈。接受委托办理这些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条件ღღ◈◈。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基金备案手续ღღ◈◈。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监管ღღ◈◈,基金合同成立或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法定的需要备案的情况时ღღ◈◈,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ღღ◈◈。没有基金备案手续职责的履行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就难以对公开募集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ღღ◈◈,因此ღღ◈◈,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是基金管理人接受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ღღ◈◈。

  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ღღ◈◈、分别记账ღღ◈◈,进行证券投资ღღ◈◈。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ღღ◈◈、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ღღ◈◈,也独立于不同基金的财产ღღ◈◈。基金管理人ღღ◈◈、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ღღ◈◈、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基金财产ღღ◈◈。由于金融实践中ღღ◈◈,基金管理人往往同时管理着若干基金ღღ◈◈,每支基金都有自己的基金财产ღღ◈◈,受益人也不同ღღ◈◈。基金管理人在管理不同基金财产时ღღ◈◈,如果无法保证不同基金的管理ღღ◈◈、记账之间的独立ღღ◈◈,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易受损失ღღ◈◈,比如为使业绩表现良好ღღ◈◈,将一支基金的收益计入其他基金ღღ◈◈。因此ღღ◈◈,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管理不同基金财产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管理ღღ◈◈、分别记账ღღ◈◈。

  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ღღ◈◈,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ღღ◈◈。基金收益ღღ◈◈,是基金管理人管理ღღ◈◈、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ღღ◈◈,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ღღ◈◈、股息ღღ◈◈、债券利息ღღ◈◈、买卖证券价差ღღ◈◈、存款利息及其他收入ღღ◈◈。基金管理人分配收益的职责对应的是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按其所持份额取得基金收益的权利ღღ◈◈。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ღღ◈◈,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执行方式ღღ◈◈,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ღღ◈◈,这既是基金合同义务ღღ◈◈,也是法定职责ღღ◈◈。

  5.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ღღ◈◈。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财产ღღ◈◈,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活动ღღ◈◈,需要对管理和投资过程中发生的成本ღღ◈◈、费用和收益等进行会计核算ღღ◈◈,包括填制原始凭证ღღ◈◈,编制记账凭证ღღ◈◈,登记会计账簿等ღღ◈◈。同时ღღ◈◈,对基金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成果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ღღ◈◈,以便于基金托管人ღღ◈◈、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基金的财务信息和经营业绩ღღ◈◈,为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ღღ◈◈。

  6.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ღღ◈◈。基金报告是全面反映基金在一定时期的运营情况的书面文件ღღ◈◈,主要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两种ღღ◈◈。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的内容大致相同ღღ◈◈,主要包括ღღ◈◈:基金简介ღღ◈◈、基金管理人报告ღღ◈◈、基金财务报告(或基金年度财务报告)ღღ◈◈、基金持有人情况ღღ◈◈、重要事项揭示ღღ◈◈、备查文件ღღ◈◈。除此以外ღღ◈◈,年度报告中还包括基金托管人报告ღღ◈◈。同时ღღ◈◈,中期报告中的基金财务报告与年度报告中的基金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也基本相同ღღ◈◈,都具有基金会计报告书ღღ◈◈、会计报告书附注ღღ◈◈、基金投资组合三项内容ღღ◈◈,基金年度财务报告还增加了审计报告和主要财务指标两项内容ღღ◈◈。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面了解基金运作情况ღღ◈◈,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ღღ◈◈,有必要将编制基金报告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法定职责ღღ◈◈。

  7.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ღღ◈◈,确定基金份额申购ღღ◈◈、赎回价格ღღ◈◈。基金资产净值ღღ◈◈,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ღღ◈◈。基金资产净值是确定基金财产投资组合的具体比重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基础ღღ◈◈,是投资者了解基金运作情况的重要参考指标ღღ◈◈。因此ღ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是基金管理人的一项重要职责ღღ◈◈,应当从法律上明确由基金管理人来承担ღღ◈◈。基金管理人还应当承担确定开放式基金申购ღღ◈◈、赎回价格的职责ღღ◈◈。

  8.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ღღ◈◈。基金财产主要是用于证券投资的ღღ◈◈,依照证券法的规定ღღ◈◈,证券市场实行公开ღღ◈◈、公平ღღ◈◈、公正原则ღღ◈◈,从事证券投资活动ღღ◈◈,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制度ღღ◈◈。同时ღღ◈◈,在办理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ღღ◈◈,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ღღ◈◈。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ღღ◈◈,应当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ღღ◈◈。由于基金管理人办理的是基金财产管理业务ღღ◈◈,因此ღღ◈◈,对于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ღღ◈◈,基金管理人都应当予以披露ღღ◈◈。

  9.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ღ◈◈。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众多ღღ◈◈,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ღ◈◈,应当有人负责召集ღღ◈◈。基金管理人掌握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ღღ◈◈,有条件承担这一职责ღღ◈◈。同时ღღ◈◈,在基金运营过程中ღღ◈◈,可能发生一些重大情况ღღ◈◈,需要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ღღ◈◈,赋予基金管理人召集权ღღ◈◈,便于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ღღ◈◈,解决基金运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ღღ◈◈,有利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

  10.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大城美和ღღ◈◈、账册ღღ◈◈、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ღღ◈◈。这是基金管理人保存资料的职责ღღ◈◈。各种记录ღღ◈◈、账册ღღ◈◈、报表等资料ღღ◈◈,既是监管机构事后检查监督的基础ღღ◈◈,也是投资者了解基金过往业绩ღღ◈◈、判断其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依据ღღ◈◈,应当妥善保存ღღ◈◈。由基金管理人担负这一职责是必要的ღღ◈◈。具体保存期限ღღ◈◈,依照有关法律ღღ◈◈、行政法规以及有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确定ღღ◈◈。

  1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名义ღღ◈◈,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ღღ◈◈。这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起诉或者应诉ღღ◈◈,实施其他法律行为ღღ◈◈。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ღღ◈◈。本条还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作出规定ღღ◈◈,以适应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的需要ღღ◈◈。

  第二十一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ღღ◈◈: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ღღ◈◈;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ღღ◈◈;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ღღ◈◈、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ღღ◈◈、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ღღ◈◈。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性行为的规定ღღ◈◈。

  基金管理人应当恪尽职守ღღ◈◈,履行诚实信用ღღ◈◈、谨慎勤勉的义务ღღ◈◈,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ღღ◈◈。强化对基金从业人员的监管ღღ◈◈,更好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ღღ◈◈,应当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在内的行为准则ღღ◈◈,明确规定履行诚实信用ღღ◈◈、谨慎勤勉义务的内容ღღ◈◈,有针对性地增加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违背受托义务的具体行为ღღ◈◈,包括不公平对待基金财产ღღ◈◈、利益输送ღღ◈◈、“老鼠仓”等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ღღ◈◈,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受托义务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ღღ◈◈。

  1.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ღღ◈◈。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ღღ◈◈,与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相区别ღღ◈◈,不得归入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所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ღღ◈◈。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基金财产ღღ◈◈。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从事证券投资的行为ღღ◈◈,违反了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ღღ◈◈,容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澳门太阳集团网站ღღ◈◈。如果不禁止这种行为ღღ◈◈,将很难判断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是否损害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因此ღღ◈◈,有必要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将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混同管理ღღ◈◈。

  2.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ღღ◈◈。实践中ღღ◈◈,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时管理着若干基金ღღ◈◈,同时已有部分基金管理公司同时管理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ღღ◈◈,由于不同基金的利益不同ღღ◈◈,此外ღღ◈◈,公开募集基金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费用计提方式也不同ღღ◈◈,可能会出现不同基金之间利益输送ღღ◈◈,特别是公开募集基金向非公开募集基金利益输送的可能大城美和ღღ◈◈。因此ღღ◈◈,应当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不公平的对待不同基金ღღ◈◈。管理不同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相应的防火墙设置ღღ◈◈、人员分离等技术手段ღღ◈◈,避免不公平的对待不同基金ღღ◈◈。

  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ღღ◈◈。基金管理人作为受托人ღღ◈◈,管理ღღ◈◈、运用基金财产的目的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财富ღღ◈◈,谋取收益ღღ◈◈,这个过程中不得同时以谋取自身或第三方利益为目的ღღ◈◈,否则就违背了受托人义务ღღ◈◈。因此ღღ◈◈,应当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ღღ◈◈。此外ღღ◈◈,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基金财产ღღ◈◈,拥有内幕信息等职务之便ღ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ღღ◈◈,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ღღ◈◈,也会影响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ღღ◈◈,应当予以禁止ღღ◈◈。

  4.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ღღ◈◈。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主要是为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利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ღღ◈◈,投资的风险无法确定ღღ◈◈,对证券买卖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损失所作的承诺很难实现ღღ◈◈。而销售时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往往是诱使客户投资的手段ღღ◈◈,有的甚至演变成欺诈ღღ◈◈。考虑到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不断发展和品种创新ღ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基金品种ღღ◈◈,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对投资者的收益提供一定的保证ღღ◈◈,但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ღღ◈◈。

  5.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侵占ღღ◈◈、挪用基金财产ღღ◈◈。基金财产具有独立性ღღ◈◈,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侵占ღღ◈◈、挪用基金财产是最直接的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ღღ◈◈。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ღღ◈◈,应当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任何方式侵占ღღ◈◈、挪用基金财产ღღ◈◈。

  6.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ღღ◈◈、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ღღ◈◈、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ღღ◈◈。基金管理人在管理ღღ◈◈、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过程中ღღ◈◈,有机会获得很多未公开的证券信息ღღ◈◈,对这些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ღღ◈◈,并在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利用这些信息ღღ◈◈。为了防止内幕交易ღღ◈◈,维护金融秩序ღ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ღღ◈◈,有必要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泄露因职务之便获取的未公开信息ღღ◈◈、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ღღ◈◈、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ღღ◈◈。

  7.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禁止玩忽职守ღღ◈◈,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ღღ◈◈。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ღღ◈◈、运用基金财产ღღ◈◈,应当依照恪尽职守ღღ◈◈,履行诚实信用ღღ◈◈、谨慎勤勉的义务ღღ◈◈,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优先的原则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ღღ◈◈。为避免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虽然没有直接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但未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ღღ◈◈,因此应当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玩忽职守ღღ◈◈,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ღღ◈◈。

  8.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ღღ◈◈。除上述禁止行为外ღღ◈◈,本条还授权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作出规定ღღ◈◈,以适应实践中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的需要ღღ◈◈。

  第二十二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ღღ◈◈,明确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ღღ◈◈,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ღღ◈◈,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ღღ◈◈,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ღღ◈◈。 【本条主旨】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者人数多ღღ◈◈,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较小ღ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投资管理的参与度低ღღ◈◈,很少与基金投资管理人员沟通ღღ◈◈,对基金的具体投资运作不了解ღღ◈◈,仅能通过年报ღღ◈◈、季报等公开信息了解有限的ღღ◈◈、滞后的基金投资信息ღღ◈◈。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监督ღღ◈◈、行使权利的机关ღღ◈◈,由于投资者人数多也很难召开ღღ◈◈。因此ღღ◈◈,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保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有效履行受托人义务ღღ◈◈。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ღღ◈◈,能否恪守谨慎ღღ◈◈、勤勉的行为守则ღღ◈◈,直接关系到基金管理人受托义务的履行ღღ◈◈。除了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经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行为守则外ღღ◈◈,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对于做到“法网恢恢ღღ◈◈、疏而不漏”至关重要ღღ◈◈。此次修改法律ღღ◈◈,对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重点研究论证ღღ◈◈,增加了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ღღ◈◈、长效激励约束机制ღღ◈◈、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内容ღღ◈◈。管理人有义务采取所有合理的措施ღღ◈◈,并且运用所有适当的机制ღღ◈◈,以防止基金财产被违规使用或投资ღღ◈◈。

  首先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ღღ◈◈,明确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ღღ◈◈,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和基金持有人的监督对于基金管理人履行职责而言属于外部监管ღღ◈◈,通常发生在事后ღღ◈◈。确保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ღღ◈◈,更重要的是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ღღ◈◈。基金管理公司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利益冲突ღღ◈◈,即公司股东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ღღ◈◈。公司股东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属于传统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ღღ◈◈;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ღღ◈◈,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突出ღღ◈◈,因为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是解决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ღღ◈◈,控制道德风险ღღ◈◈,减少基金管理的委托代理成本ღღ◈◈。

  从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来看ღღ◈◈,解决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方式之一是建立有效的防火墙ღღ◈◈,即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ღღ◈◈,明确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ღღ◈◈,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ღღ◈◈。明确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ღღ◈◈,有关从业人员才能各司其职ღღ◈◈,对自己的职业行为负责ღღ◈◈,自觉维护受托人义务的履行ღღ◈◈。鉴于以上考虑ღღ◈◈,此次修改吸收了境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澳门太阳集团网站ღღ◈◈,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明确提出了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的要求ღღ◈◈。

  其次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ღღ◈◈,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ღღ◈◈。理财服务是一项专业金融服务ღღ◈◈,从事理财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是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的机构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体现为其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质量ღღ◈◈,主要是其管理的基金的盈利能力ღღ◈◈。基金的盈利能力主要取决于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履职行为ღღ◈◈,有效地激励约束基金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履职是基金管理人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ღღ◈◈。由于专业人士的短期利益与基金管理人的长期利益可能不一致ღღ◈◈,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专业人士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一致是激励约束专业人士尽责履职的关键ღღ◈◈,专业人士持股计划是国际上通行的比较成熟的做法ღღ◈◈。通过专业人士持股计划ღღ◈◈,将股权作为专业人士报酬的一部分ღღ◈◈,使得专业人士在作为管理人的雇员的同时也成为其股东ღღ◈◈,股东的权利体现在获得股息红利ღღ◈◈,基金管理人经营得越好ღღ◈◈,专业人士作为股东获得的利益也越多ღღ◈◈,反之则没有利益ღღ◈◈。专业人士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一致ღღ◈◈,就建立起长效激励约束机制ღღ◈◈。但本款仅为提示条款ღღ◈◈,并不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ღღ◈◈,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建立适合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ღღ◈◈,如延迟给付报酬等其他方式ღღ◈◈。

  此次经济危机的爆发也引发了国际上对于基金从业人员激励机制的激辩ღღ◈◈。人们认为ღღ◈◈,经济危机一定程度上可以归咎为管理层人员为追求巨额年度分红并抬升股票期权价值ღღ◈◈,在董事会流于形式的监督下ღღ◈◈,制造了过高的杠杆率ღღ◈◈、不尽审慎的投机措施和不可靠的投资决策ღღ◈◈。因此ღღ◈◈,许多人提议通过制定新的行政规章ღღ◈◈,通过加强投资人的权力ღღ◈◈,解决上述问题ღღ◈◈。例如ღღ◈◈,股东可以进行“不得涨薪”投票ღღ◈◈。

  最后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力或者履行职责时ღღ◈◈,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ღღ◈◈。除了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ღღ◈◈、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外ღღ◈◈,本条要求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ღღ◈◈、公司股东及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ღღ◈◈,投资管理人员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ღღ◈◈。

  第二十三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从管理基金的报酬中计提风险准备金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ღღ◈◈、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ღღ◈◈,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ღღ◈◈。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计提风险准备金制度的规定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管理ღღ◈◈、运用基金财产的过程中ღღ◈◈,出现违法违规或者不遵守基金合同约定造成了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情况ღღ◈◈,如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ღღ◈◈、技术故障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ღღ◈◈,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ღღ◈◈。为了保证基金管理人具备相应的赔偿能力ღღ◈◈,本法规定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内容ღღ◈◈。一方面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ღღ◈◈,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ღღ◈◈,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满足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要求ღღ◈◈,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ღღ◈◈,从资本信用的角度保护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ღღ◈◈。但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在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减少或者转化资产形态ღღ◈◈,造成基金管理公司在发生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法支付ღღ◈◈。基金管理公司怠于履行赔偿责任的ღღ◈◈,也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ღღ◈◈。由于公开募集基金面向的是中小投资者ღღ◈◈,他们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ღღ◈◈,相对于基金管理公司而言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ღღ◈◈。为此ღღ◈◈,此次修改增加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的内容ღღ◈◈,用于赔偿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ღღ◈◈。

  为加强基金管理人的风险防范能力ღ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实践中证监会已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计提风险准备金ღღ◈◈,修订后的证券法ღ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ღღ◈◈、期货公司也有风险准备金的规定ღღ◈◈。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ღღ◈◈:“证券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ღღ◈◈,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ღღ◈◈,其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ღღ◈◈:“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ღღ◈◈、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ღ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ღღ◈◈。……”根据《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基金管理公司开始计提风险准备金ღღ◈◈。按照通知要求ღღ◈◈,基金管理公司每月从基金管理费中计提风险准备金ღღ◈◈,提取比例不低于管理费收入的5%. 2008年ღღ◈◈,为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抗风险能力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了修改ღღ◈◈。通知第一条修改为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ღღ◈◈,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ღღ◈◈。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ღღ◈◈。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ღღ◈◈,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在实际运作中ღღ◈◈,各基金管理公司自2007年开始都是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提取的ღღ◈◈。实践证明ღღ◈◈,风险准备金制度有利于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ღ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ღღ◈◈,增强社会对基金行业的信心ღღ◈◈,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ღღ◈◈。此次修改增加了提取风险管理金的内容是对实际做法的肯定ღღ◈◈。

  本条第二款规定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违法违规ღღ◈◈、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ღღ◈◈,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ღღ◈◈。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从本公司所管理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中选定一家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ღღ◈◈,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存放与支付ღღ◈◈。因基金管理公司违法违规ღღ◈◈、违反基金合同ღღ◈◈、技术故障ღღ◈◈、操作错误等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ღღ◈◈,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ღღ◈◈,应当告知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并由其进行复核ღღ◈◈,由专户托管行办理ღღ◈◈。风险准备金专户托管行应当对基金管理公司提取ღღ◈◈、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监督ღღ◈◈,确保风险准备金存放安全ღღ◈◈,使用符合程序ღღ◈◈。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ღღ◈◈,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ღღ◈◈。

  虽然法律法规对于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存在一定限制ღღ◈◈,风险准备金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ღღ◈◈。基金管理公司解散ღღ◈◈、清算和终止时ღღ◈◈,风险准备金余额按照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处置ღღ◈◈。

  第二十四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ღღ◈◈,并不得有下列行为ღღ◈◈:

  (二)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ღღ◈◈;

  (三)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ღ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ღ◈◈,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ღღ◈◈。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ღღ◈◈、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ღღ◈◈。

  本条是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的禁止性行为和监管机关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措施的规定ღღ◈◈。

  本条是此次修法新增加的内容ღღ◈◈,原法中没有对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监管要求ღღ◈◈。实践中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ღღ◈◈,往往会损害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和稳定性ღღ◈◈,影响基金管理人履行受托人义务ღღ◈◈,侵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利益ღღ◈◈。例如ღღ◈◈,有的股东越权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ღღ◈◈,有的股东被责令行政关闭澳门太阳集团网站ღღ◈◈、宣告破产ღღ◈◈、严重违法违规不再符合法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之间的矛盾ღღ◈◈,以及股东之间的矛盾ღღ◈◈,一直是基金公司管理层经常变动的原因之一ღღ◈◈,这些都会影响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

  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都已将监管延伸至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ღღ◈◈。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ღღ◈◈:“发行人ღღ◈◈、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ღღ◈◈,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ღ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ღღ◈◈。 “发行人ღღ◈◈、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ღღ◈◈,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ღ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ღღ◈◈,责令改正ღღ◈◈,给予警告ღღ◈◈,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ღ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ღღ◈◈,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以下的罚款ღღ◈◈。 “发行人ღღ◈◈、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ღღ◈◈,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ღღ◈◈。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ღღ◈◈:“期货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行为的ღ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ღ◈◈,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期货公司的股权ღღ◈◈。”因此ღღ◈◈,这次修改法律参考证券法ღღ◈◈、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内容ღღ◈◈,将基金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纳入监管范围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针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84号令)ღღ◈◈,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ღღ◈◈,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发生名称住所变更ღღ◈◈、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ღღ◈◈、主要股东连续3年亏损ღღ◈◈、所持股权被司法机关采取诉讼保全等措施ღღ◈◈、决定处分其股权等情形时应当履行报告义务ღღ◈◈。

  除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外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对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的禁止行为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ღღ◈◈。第三十八条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应当履行法定义务ღღ◈◈,不得虚假出资ღღ◈◈、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ღღ◈◈。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ღღ◈◈,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代持股权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ღღ◈◈。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秉承长期投资理念ღღ◈◈,并书面承诺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少于3年ღღ◈◈。”第三十九条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ღღ◈◈。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ღ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ღღ◈◈,不得越过股东(大)会ღღ◈◈、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或者直接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ღღ◈◈、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ღღ◈◈;不得在证券承销ღღ◈◈、证券投资等业务活动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ღ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ღღ◈◈。

  为保证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的报告义务和禁止义务得到履行ღღ◈◈,本条第二款ღღ◈◈、第三款规定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义务实施监管ღღ◈◈,并授予其相应监管措施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有前款行为或者股东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ღ◈◈,并可视情节责令其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ღღ◈◈。在前款规定的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ღღ◈◈、转让所持有或者控制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权前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ღღ◈◈。

  第二十五条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ღღ◈◈,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ღღ◈◈、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的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ღღ◈◈;逾期未改正ღღ◈◈,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ღ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情形ღღ◈◈,对其采取下列措施ღღ◈◈:

  (二)限制分配红利ღღ◈◈,限制向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ღღ◈◈、提供福利ღღ◈◈;

  (三)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ღღ◈◈;

  (四)责令更换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ღღ◈◈;

  (五)责令有关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整改后ღღ◈◈,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报告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验收ღღ◈◈,符合有关要求的ღღ◈◈,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ღღ◈◈。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措施的规定ღღ◈◈。

  只有具备有效的监管措施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才可能通过监督管理促进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运作ღღ◈◈,落实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制度ღღ◈◈,真正地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同时ღღ◈◈,通过法律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ღღ◈◈,也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证券监督管理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大城美和ღღ◈◈。

  首先ღღ◈◈,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ღღ◈◈,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ღღ◈◈、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应当符合规定ღღ◈◈。规定的内容既包括本法有关内容ღღ◈◈,也包括有关行政法规ღღ◈◈、规章的相关要求ღღ◈◈。《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ღღ◈◈,建立组织机构健全ღღ◈◈、职责划分清晰ღღ◈◈、制衡监督有效ღღ◈◈、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ღღ◈◈,保持公司规范运作ღღ◈◈,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基本原则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ღღ◈◈,应当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ღღ◈◈。”第四十四条规定ღ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ღღ◈◈,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ღღ◈◈,对董事会负责ღღ◈◈,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和稽核ღღ◈◈。 “督察长发现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ღღ◈◈,应当告知总经理和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并向董事会ღღ◈◈、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ღღ◈◈。”第七十二条规定ღღ◈◈:“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ღღ◈◈,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监控体系和监管综合评价体系ღღ◈◈。对于相关风险控制指标ღღ◈◈、监管综合评价指标不符合规定的ღღ◈◈,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公司限期改正ღღ◈◈,并可以采取要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ღღ◈◈、提高风险准备金提取比例ღღ◈◈、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ღღ◈◈。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ღღ◈◈,或者其内部治理结构ღღ◈◈、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管理不符合规定ღღ◈◈,存在两种情况ღღ◈◈:一是对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潜在威胁ღღ◈◈;二是严重危及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ღ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两种情况的监管措施有所区别ღღ◈◈。对于前者ღღ◈◈,由于违规行为的危险并不严重ღღ◈◈,主要采取责令其限期改正的方式ღღ◈◈,基金管理人按期改正后符合要求的ღღ◈◈,不影响其正常经营行为ღღ◈◈。如果逾期未改正ღღ◈◈,则可能使潜在的危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害ღღ◈◈,严重危及基金管理人的运行ღღ◈◈。对于逾期未改正ღღ◈◈,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ღ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ღ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更为有效ღღ◈◈、严格的监管措施ღღ◈◈,使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其违法违规行为ღღ◈◈,避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更大损失ღღ◈◈。

  1.限制业务活动ღღ◈◈,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ღღ◈◈。对基金管理人违法或者违规从事相关业务ღღ◈◈,严重危及基金管理人的稳健运行ღღ◈◈,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ღღ◈◈,可以限制业务活动ღღ◈◈,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ღღ◈◈。

  2.限制分配红ღ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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